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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前购车从未缴纳车船税者 前次缴税年度为2006
2007年10月25日 07:12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殷正明 选稿:郑闻文

  市地税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最近向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有关保险公司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一通知中规定: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

  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纳税人在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交强险”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保单中“滞纳金”为各年度欠税应加收滞纳金之和。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滞纳天数的起止期为: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从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将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有欠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将代收代缴以前年度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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