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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卡读写器或者上海公共交通卡、出租汽车乘车卡发生故障时,应当由驾驶员自备的乘车卡验读确定。智能卡读写器发生故障,使用上海公共交通卡、出租汽车乘车卡的乘客可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扣除起步费后的余额支付车费。这是本月1日起执行的《上海市出租汽车计价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所透露的。市交通局昨天首次公布了《规定》。原《上海市出租汽车计价器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废止。
按照《规定》,乘客用上海公共交通卡、出租汽车乘车卡支付车费的,驾驶员不得拒绝使用;乘车卡内资金不足的,乘客应用现金补足车费;出租车保持计价器完好,不得拆动计价器部件及故意造成计价器失准或者损坏,以及利用其他手段舞弊。据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介绍,驾驶员对计价器“做手脚”的舞弊行为,被发现两次后,将被吊销运营资质;有严重舞弊行为的驾驶员,被发现一次就可以吊销其运营资质。
同
时,不得利用计价器语音提示功能播放广告。因乘客需要而发生的过路、桥、隧道(渡口)费,陆岛船舶转运费,营运中搁车(包括过夜)的等候费、停车等费用,应当在计价器显示金额外由乘客另行交付;由于供车方原因造成车辆停驶、外界发生意外情况连续停驶达15分钟、业务结束结算车费前、营运中搁车、客运或者交通管理部门检查时,应当使用“暂停键”,暂停计费;营运中不得以任何物品遮挡计价器主机显示屏;乘客发现出租汽车驾驶员使用计价器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市质量技监部门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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