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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银监局相关负责人:风险自负与告知之责都不应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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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2月27日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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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李强
选稿:邵弃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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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零收益”事件愈演愈烈,多款理财产品先后遭遇投资者的“口诛笔伐”,上海银监局有关负责人昨天接受晨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在多起理财产品“零收益”事件中,投资者和商业银行均有各自的责任与问题:投资者要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有足够认识,审慎掌握合同中的“零收益”风险条款;而商业银行有责任和义务对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显然,在这一问题上,双方做得均不到位。
“买者(投资者)风险自负,卖者(银行)有风险告知之责”这是上海银监局有关负责人的基本观点。该负责人强调,投资者与银行签订理财合同时,不能仅听理财经理片面之辞,务必要详细阅读和核对条款内容,对投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事实上,不少投资者对理财产品和储蓄的概念有所混淆,认为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就是实际收益率,这也要求银行对投资者要进行风险教育和理财指引。商业银行在售卖理财产品时,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即判断投
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是否适合购买该款产品,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把丑话说在前面。
该负责人认为,对明显不适合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银行应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将风险和损失的可能详细告知。否则,刻意隐瞒产品风险,最终导致投资者投资损失,仍将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声誉,以及消费者对银行的感情。
业内人士非常赞同上述看法,并认为在“零收益”事件中,商业银行虽然有理由不承担投资者的损失,但其多年培养起来的可靠、可信形象或许已在投资者心目中有所折损。
部分理性的投资者则认为,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的时候将自己置身事外,由投资者单独承担整个投资行为的风险,本无可厚非,但是不在产品说明书里准确揭示风险,或者风险揭示不完全,就是银行的问题了。银行应明确地告诉投资者,标的的选股依据,基本面和宏观背景,风险的核心所在。同时,对投资者而言,在购买产品前需到银行网点详细了解产品,不要盲目签订合同也很重要。尤其购买理财产品时不要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预期收益率需正确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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