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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0岁的田女士一年前曾经历了“电梯惊魂”,上下颠簸的电梯将她摔成残疾。昨天获悉,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和电梯工程公司赔偿田女士各类损失共计92668.3元。
2006年12月21日17时许,田女士从其女儿位于杨浦区本溪路168弄某高楼14层住处外出。当田女士进入电梯按下按钮后,电梯突然从14层坠落至9层,且上下反弹多次,她当场摔倒在电梯内无法站起。保安在接到监控人员通知后,用电梯钥匙将门打开,发现电梯停在9楼并下沉了50厘米,直到电梯维修人员来了后,才将田女士从电梯中救出。
经新华医院诊断,田女士左踝扭伤、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右小腿软组织挫伤。后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田女士构成十级伤残;另需遵医嘱择期做内固定拆除术。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大楼物业电梯的管理人、电梯工程公司作为电
梯的维修保养人,对于电梯故障造成的人身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和电梯工程公司赔偿田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等各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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