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赠房如今欲撤赠与财产已完成转移 法院不支持
2008年8月28日 02:34
来源:新闻晨报 选稿:刘轶琳
10年前,台湾的周老太与其兄、香港的孙老先生通过公证,将沪上一套石库门房产赠与孙老先生之子孙敏。10年后,两位老人却把孙敏告上法院,要求撤销部分赠与。
周老太今年88岁,其兄孙老先生也已90多岁,两位老人祖上遗下一幢坐落在江宁路某号、面积为300多平方米的石库门楼房。因周老太居住在台湾,孙老先生居住在香港,无法顾及大陆的房产,该房一直由孙老先生之子孙敏居住。1998年7月,两位老人及生前居住在美国的另一位姊妹共同签署赠与书,将该房屋赠与给孙敏及其兄弟孙恽。因孙恽系境外人士,需补交巨额地价款,周老太、孙老先生及在美国的姊妹又分别写了赠与书,明确将该房屋无偿赠与孙敏所有,孙恽也书写声明,表示无条件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孙敏在接受赠与后,办妥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今年5月下旬,周老太和孙老先生起诉到法院称,10年前将房屋赠与孙敏及孙恽,但孙敏却以孙恽系境外人士,办理相关手续需补交7万美元地价款为由,将该房屋产权立为孙敏一人。对此,他们多次要求孙敏再办理该房屋与孙恽共有的手续,遭到孙敏拒绝,遂请求撤销对孙敏的赠与部分。
法庭上,孙敏则辩称该房屋系两位姑姑与父亲无条件赠与所得,并在1999年获得了房地产权证,现两位老人要求撤销赠与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且无可撤销依据。
法院认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赠与财产已经转移的,不得任意撤销,以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至于周老太和孙老先生认为孙敏有欺诈嫌疑,则无证据证实,现房地产已经完成了变更登记,法院遂判决不予支持。(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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