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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1.06亿索贿95万元 审批大权换来12年徒刑
2005年11月22日 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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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发放贷款的审批大权,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贿赂95万余元,却因此造成银行1.06亿元巨额贷款未能收回。本市某商业银行支行原市场部经理周正平因犯受贿罪,近日被市二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2000年4月,周正平负责某商业银行支行贷款发放的审查工作。2001年上半年,本市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通过周正平的审批得到了该支行的贷款。此后,张某犹如抓到了“聚宝盆”,千方百计地靠近拉拢周正平,两人来往甚密。每次,张某提出贷款申请,周正平都是大笔一挥,轻而易举地从该行获得巨额贷款。当然,周正平轻松批放贷款显然不是毫无所获,此后他以借款炒股票为名,向张某提出借款。张某心领神会,几天后便派人送上30万元,周正平出具了期限为一年的借条。随后,他将这笔借款打入自己的股票帐户用于炒股。然而,时隔不久,周正平购买股票被套牢,他又再次向张某开口借钱用于补仓,
张某二话不说,又先后分两次借给周正平60万元。直至案发,周正平向张某所借得的90万元,一直没有归还。

  经查明,周正平在此期间以130余万元资金为自己购买了两套商品房。法院审理认为,周正平以借款名义从张某处取得90万元用于炒股。但实际上他本人拥有大量资金用于购房,并无借款必要,90万元借款只不过是周正平的职权行为和张某获利结果之间的利益交换。由此证明他在主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贿赂的故意。在与张某交往中,周正平还先后收受张某5万元港币和5000元人民币。由于周正平违反银行贷款审核规定,造成发放给张某经营的公司1.06亿元贷款未能收回。法院最终认定周正平收受钱款的行为属于受贿。

选稿:王斌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梁宗 毛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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