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之后,在房屋交易中心办一个“单方预告登记”,明确房屋已有主,本是为了防止一房多卖而设定的制度,不想这一规定竟也惹出了一场官司,因预告登记没能及时撤销,导致房主房屋无法及时卖出,为此承担了15万元的违约责任。于是房主张先生将第一买家季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昨日,闸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季小姐侵权成立,向张先生赔偿损失14万元。据悉,这也是本市首起由于房屋单方面预告登记而引发的侵权官司。
单方预告登记却终止购房合同
去年1月4日,季小姐经房产中介牵线,认识了出售房屋的张先生,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同月16日,季小姐与张先生正式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34万元。
但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双方却发生争议,迟迟无法办出。为保险起见,季小姐在3月2日办理了该房
屋的“单方预告登记”,确认自己为该房屋的预告权利人,即在季小姐没有撤销该登记之前,张先生所拥有的该套房屋是不能过户交易给第三人。
单方预告登记后,季小姐与张先生就房屋交易的细节进行多次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协议。最终季小姐要求终止合同。6月7日,闸北法院判决合同终止履行,考虑到双方均有过错,张先生需向季小姐赔偿一定损失。但季小姐对违约金判决金额不服,提起上诉。
房屋无法卖与新买家解约
在该案上诉期间,急需用钱的张先生又为涉案房屋寻觅到新买家,在6月20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然而,由于在此期间,季小姐一直没有撤销先前所办的“单方预告登记”,导致该房屋无法卖出。由于房屋无法过户,张先生被迫与新买家解约,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张先生对此大为恼火。于是将季小姐告上法庭。张先生认为,既然对方已申请诉讼保全,查封了自己的另一处房屋,就应该及时撤销涉案房屋的预告登记。
“登记是权利,撤销是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季小姐在申请诉讼保全后,仍拒不撤销该登记,客观上限制了原告出售涉案房屋的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房屋‘单方预告登记’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在本市尚属首例。”审理该案的法官朱海燕告诉记者,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预告登记如不撤销,两年内房屋无法过户给他人。同时还规定“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原预告登记的当事人”。朱海燕还表示,当事人采用“单方预告登记”原本是为防止一房多卖,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同时也暗藏着责任风险,如果不及时撤销就会构成对他人侵权。“登记,是一种权利;撤销,则是一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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