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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两次离婚均遭纠纷 老人要树立 正确的婚姻观
2007年10月30日 03:19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陈文 选稿:施卿
  先后两次再婚,却又两次离婚,每次离婚时都与丈夫发生财产纠纷,63岁老太刘樱(化名)的晚年婚姻生活简直是一团乱麻。近日,长宁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但结婚时刘樱主张变卖的一套房产,又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

  63岁的刘樱于2005年5月与72岁的老黄相识,同年10月结婚。婚后,在刘樱的主张下,两人将老黄的一套房产以20.3万元变卖。但婚姻生活没多久就被打破了。老黄想要的是一个能一起安度晚年的伴侣,而刘樱却爱跳舞,常常到舞厅跳舞。今年3月,两人终告分居,4月,老黄向法院提出离婚。

  在法庭上,老黄要求刘樱归还除去曾交给他女儿2万之外的房款18万元。然而,刘樱却只承认拿了8万元,而且都已花费殆尽。法官在调查中,发现刘樱曾在一次居委会调解矛盾时,书面认可过为老黄保管12万元。因此,法官最后判决12万房款归老黄所有,并判离婚。

  其实,在老黄之前,刘
樱已经有过两段婚姻,但均以失败告终。刘樱与第一任丈夫离婚后,于2001年9月,同样通过报纸的征婚栏目,结识了老杨。恋爱半年后,两人于2002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住在老杨家中,刘樱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出租。

  但结婚7个月后即告分居。两年后,老杨向长宁法院提出离婚。在离婚过程中,由于刘樱当时出租房屋时,老杨出力不少,因此老杨提出将8000元租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刘樱也不示弱,主张要将老杨曾在2002年间出售的一套房子房款及老杨姐姐的死亡赔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还提出老杨虐待自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6000元。

  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各人财产归各人所有。而刘樱提出的精神赔偿则因无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作为本市唯一拥有老年审判庭的静安法院,曾经公布过一组数据,10个月内所受理的22起涉老离婚案件中,涉老再婚的离婚案件占总数的57%。

  法官表示,近几年涉老离婚案越来越复杂,主要是再婚老年夫妻矛盾的背后搀杂着太多的利益因素,比如权属复杂的房产纠纷。

  此外,老年人再婚后离婚的案件与一般离婚案件的区别之处还在于,许多老年人大多有过婚史,心灵或多或少地受过创伤。因此,法官提醒再婚老人,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心胸要开阔豁达,遇事要冷静。只有尊重另一半的感情,才能换得对方对自己的尊重。另外,随着私有财产的不断增多,再婚前要有一定思想准备,涉及家庭住房、财产要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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