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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就居民在外省市就医如何转移关系等答问
2007年12月25日 03:10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朱国荣 选稿:施卿

  本市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登记缴费期内参保人员可否退保?居民在外省市就医如何转移关系?记者昨天就居民关注的问题,再次请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解答。

  记者:登记缴费期内已缴费的参保人员,可否因故要求退出居民医保?

  医保局:登记缴费期内已缴费的参保人员,因故可退出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可按以下两个办法退还:1、在医保服务点办理缴费手续的,由参保人员凭有关证件和个人缴费收据,到原医保服务点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个人缴费退费手续,填写《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退费申请表》。区县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将个人缴费退还参保人员,并由其签收。2、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缴费手续的,由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填写退费申请表,并附专用收据复印件,到有关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个人缴费退费手续,再将个人缴费退还参保人员,并由其签收。

  记者:《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如何发放?

  医保局:《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的新发:医保服务点在参保人员完成缴费后,应发给《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已领有的除外)。学校和托幼机构收到区县医保中心发给的《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后,应及时告知参保人员领取。

  记者:《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如何补发、换发?

  医保局:遗失《医疗保险卡》,应及时向医保咨询热线962218电话报失,也可到就近的医保服务点或区县医保中心进行书面报失。《医疗保险卡》损坏,可到就近医保服务点或区县医保中心,凭本人身份证件及损坏的《医疗保险卡》申请换发。《就医记录册》遗失、损坏或用完,可到就近医保服务点或区县医保中心,凭本人身份证件及原《就医记录册》申领。

  记者:如何办理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转院手续?

  医保局: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外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在本市医保定点的社区卫生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需转往本市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以下办法办理转院手续:

  转出手续:由本市医保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的经治医师开具《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转院证明》(以下简称门诊转院证明),该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在门诊转院证明上审核盖章,并由经办人员通过医保实时系统进行转出登记。参保人员转至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后,仍可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持卡就医并上网结算医疗费用。

  转入手续:参保人员到转入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首次就医时,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门诊转院证明办理转入手续。

  再次转院:因疾病诊治需要,接受转院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将参保人员转往本市其他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转出手续同上)。转出后,原转入该院的转院失效。

  有效期限:参保人员一次转院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限1所。门诊转院证明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3个月。超出3个月后需继续转院的,参保人员应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重新办理转院手续。

  撤销转院:参保人员超出医保部门规定的转院数后,需要再转院时,须相应撤销原先的转院。撤销手续可在原办理转出手续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也可在已办理转入手续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记者:在外省市就医如何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

  医保局:长期居住外省市的参保人员,应到就近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手续。办理就医关系转外省市手续后,在当地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可申请零星报销,本市限于报销急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未办理转移手续,只可报销当地的急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就医,应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当地未实施医疗保险的,可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参保人员需将就医关系转回本市,可到本市就近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回本市的手续。

  如需咨询居民医保的有关政策和信息,可拨打医保咨询热线962218,或登陆“上海医保”网站(网址www.shyb.gov.cn)查询。

相关新闻:上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答[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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