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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二手车后,未办完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偏偏车子出了交通事故。新车主某商贸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却认为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而拒绝受理。近日,黄浦法院一审判决对新车主某商贸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
该车原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期自2005年12月6日至2006年12月5日。保险公司随后核发了保险单,上面载明承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分别为4.7万元和50万元。2005年12月21日,原车主将车过户给某商贸公司,并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合同变更。2006年1月6日,保险公司同意将投保人变更为商贸公司,变更时间自2006年1月7日至2006年12月5日止。不料偏偏在1月6日上午,商贸公司驾驶员郑某驾驶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商贸公司在赔偿各项费用约20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万元,遭到拒赔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保险标的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并批改,保险合同方能继续有效。本案中,原保险合同在车辆转让时即已终止,从保险批单来看,保险责任生效日期为事故发生的次日,这就意味着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和商贸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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