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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尖刀刺杀4岁女童 一男子被判无期徒刑
2005年12月14日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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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导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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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于和张某有感情纠葛,董剑峰在24路公交车陕西北路站,持刀将张某四岁的女儿刺成重伤。昨天,董剑峰被上海市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董剑峰与张某为同事,平时接触频繁,关系颇为暧昧。今年3月,张某拒绝与他继续交往,董剑峰心怀不满,屡屡打电话骚扰张某。老板知道此事后,立刻将其辞退。董剑峰为此迁怒于张某,在刺杀女童前3天,他在城隍庙附近买回一把10余厘米长的尖刀。

      5月25日上午,董剑峰自称喝下半斤多白酒后,怀揣尖刀守候在张某女儿就读的幼儿园附近。8时10分许,张某带女儿乘坐24路公交车到达陕西北路站下车,董剑峰立即赶上前去用尖刀猛刺女童腹部,过往群众当场将他制服。但是,女童被导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腹腔开放性损伤,胃前壁穿孔等,被鉴定为重伤。

      在法庭上,检察官谈及女童状况时表示,由于内脏受伤过于严重,虽治愈但仍可对
    将来的健康成长留下隐患。此外,她在精神上也遭受了巨大伤害,如今只要看到陌生男子以及电视等画面中的打斗情景,都会莫名紧张和害怕。

      董剑峰及其辩护人将上述行为辩解为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法院对此意见不予采纳。法院认为,董剑峰将上述行为施加于一名年仅4岁的幼童,其杀人故意显而易见。虽然他仅刺了一刀,但是是因为受到他人制止而无法继续,不属于主动放弃犯罪。法院最终将董剑峰的行为确认为故意杀人未遂,致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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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稿:王飞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梁宗 毛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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