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自来水公司一直多收了我的水费,累计1300元,并采用调换旧水表来掩盖多收费的事实真相”。正是由于这些理由,市民吴先生将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一”。然而,由于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来水公司侵权,黄浦法院日前判决吴先生败诉。
吴先生家住本市徐汇区。今年1月18日,他突然发现,上海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自1993年5月至2004年11月,多收了水费共计1300元。同月20日他去该公司交涉,但毫无结果。吴先生认为,自来水公司多计水费,并采用调换旧水表来掩盖多收水费的事实真相,对他已构成侵权。为此,要求自来水公司退还多收的水费1300元,并按“退一赔一”支付赔偿金1300元,赔偿交通费等100元。
法庭上,自来水公司表示,吴先生家的水表是1993年5月安装的,2004年2月换表,抄表为两个月一次,有时因住户家无
人,会采用估计方法抄表或写零。在换旧表时水表上的数据记录经过吴先生的确认,自来水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明认为,吴先生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该用户的用水量及交费情况,尚不能证明自来水公司有多收水费的侵权事实。而自来水公司提供了更换旧表时的“定期水表换修工作单”,在上面有吴先生对复抄计数的签名,另外,自来水公司又提供了2001年1月起至今的水表历史记录单。由于吴先生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后驳回了他的诉请。 |